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审批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人员。
3.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报审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 经营场所的房照及租房协议;
5. 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和购买凭证;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 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8.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内容);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0. 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岗位等内容;
新成立公司需提交以上材料原件,并将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一册。已经有经营业务的公司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1.2015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12.已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企业名单及相应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13. 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5年以来企业财务报表,包括总账、明细账、全部会计凭证、纳税报表(长期没有收入的要提供税务零报表)、所开具的全部发票;
14. 2015年以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存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及发票、工资发放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和工资发放表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1. 到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 到银行办理注资手续;
3. 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按要求准备材料,报人社局劳动关系股进行书面审查;
5.书面审查合格后履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发证。
四、联系方式:
办 公 电 话:5813530
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
审批对象:县内各企业
审批内容: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条件:
(一)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企业,并且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的企业,并且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四)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意见书;
(五)申请审批的岗位说明书(内容包括: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理由,该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人数);
(六)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段内的工时(分正班、加班工时)计划分配表(按月制订)。
审批程序:
(一)企业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填写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劳动行政部门;(二)工作人员审核上报材料;(三)工作人员到企业审查;(四)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时限:
收到齐全的请示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批的材料后,工作人员到企业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