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保护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6、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2024年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计划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及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469-5813360。特此通告。
友谊县农业农村局
友谊县水务局
友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