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必须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一般要设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核心产品,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质疑中标结果成立,但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能否从候选名单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不可以,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两家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其中一家供应商能帮忙代缴另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吗?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将被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投标文件造假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的,相关供应商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项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mp.weixin.qq.com/s/jFKfmQ4Roi6v0ASUhBR8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