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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5-16 10:17  

一、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三、受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据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五、办理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1、审查投诉书。2、符合受理条件的向被投诉人和有关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3、对投诉事项作书面审查。4、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七、办理部门

友谊县财政局

八、受理地址

友谊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窗口

九、办结时限

(1)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能够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不能办结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起的投诉,案件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质证和专家评审的,原则上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

(3)预算金额较大或者投诉事项较为复杂的项目,可以视具体情况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坚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充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对已作出结论的投诉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成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印制、送达程序。

十、咨询查询

友谊县财政局     0469-5816706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