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招标文件被投诉,还能开标吗?
答:如果财政部门没有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是可以正常开标的。但既然被投诉了,还是建议确认被质疑、投诉事项是否违法违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问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吗?
答:每种采购方式都有各自的优势,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选用最为合适的采购方式,否则将直接影响采购结果。例如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问3:公开招标项目共3家供应商投标,评审过程中判定其中1家投标无效,是继续评标还是废标重新采购?
答: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符合条件的话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竞争性谈判,否则应当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问4:采购活动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文件需要保存吗?
答:所有的投标文件都应留存,留存时间至少15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