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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人能否授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发布日期: 2023-04-11 16:04  

问:采购人能否授权代理其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答:不可以。87号令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问: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写错一个字,能否要求其澄清?

答:如果属于明显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微型企业可以参加吗?

答:可以。“中小企业”是统称,包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问:软件行业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工信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合规吗?

答:不合规,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属于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情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已经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中明确“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

法律依据为《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