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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0则: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写成双方自拟可以吗?

发布日期: 2023-07-03 14:46  

问1: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写成双方自拟可以吗?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写成双方自拟可以吗?

问2: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写成双方自拟可以吗?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问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项目?

答: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中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供应商参加单一来源采购,其主体资格要求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4:财政部门约请项目评审专家调查取证,需要支付费用吗?

答:不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环节都有权进行监督,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评审专家评审的项目出现投诉,专家有义务配合调查,专家在这个环节的付出是说明问题,而非提供专家咨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第四款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问5: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投标,中标后采购合同是与分公司签订还是总公司签订?

答:既然分公司是代表总公司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所提供的证明等材料都是总公司的,中标后签订采购合同应当与总公司签订,至于项目的履行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中的约定进行签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6:本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采用了招标投标法的法定程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问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项目?

答: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中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供应商参加单一来源采购,其主体资格要求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8:财政部门约请项目评审专家调查取证,需要支付费用吗?

答:不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环节都有权进行监督,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评审专家评审的项目出现投诉,专家有义务配合调查,专家在这个环节的付出是说明问题,而非提供专家咨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第四款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问9: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投标,中标后采购合同是与分公司签订还是总公司签订?

答:既然分公司是代表总公司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所提供的证明等材料都是总公司的,中标后签订采购合同应当与总公司签订,至于项目的履行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中的约定进行签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10:本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采用了招标投标法的法定程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