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 策
-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
机关简介
-
规划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
统计信息
-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
处罚/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
-
预算/决算预算政府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部门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单位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决算政府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部门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单位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绩效管理财政乡村振兴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采购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民生信息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创业就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养老服务
-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通知公告
-
助企纾困
-
公务员招录
-
物价信息
-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
重大会议信息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县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乡镇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其他政府信息法治政府报告公共资源配置住房保障税收管理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政府工作报告综合执法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治安管理市政建设房屋征收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
-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历史年报
-
- 依 申 请
公 开 - 信息公开
阅读场所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7-11-03 09:10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办公开办函〔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你们2011年商省法制办、省高院等单位确定的答复方式,即省政府办公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由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法律上可视为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并将这一委托行为告知申请人。这一处理方式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如果省政府办公厅以征地批复类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制作并保存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另行提出申请,尚缺乏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