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公开办发〔2022〕5号
双鸭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在双中省直单位办公室:
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双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双鸭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双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本级评议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解读回应、公开渠道、机制建设等多项指标;
(二)县(区)评议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解读回应、公开渠道、机制建设等多项指标;
(三)市直部门评议指标主要包括主动公开、政策解读、互动回应、机制建设、平台建设等多项指标。
第四条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专业评议:积极参与国家及省政府委托第三方调查或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议。
第五条社会评议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双鸭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贯彻落实社会评议制度,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评议。结果反馈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反馈各部门及时整改,并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由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