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现行档案法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档案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贯彻实施档案法,加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档案工作规模日益扩大、领域不断拓展,迫切需要强化适应新环境新技术的工作准则、业务规范、技术要求等。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完善配套行政法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修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聚焦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同时,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对档案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并与其他领域法律规定作好衔接。
(一)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档案工作的保障和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完善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以及机关单位档案机构的职责,按照档案法的新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补充档案专业人才培养及档案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方面的内容。
(二)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
《实施条例》细化档案工作责任制,要求立档单位明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强化归档措施,将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核这一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其中,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从源头上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加强档案移交、收集及保管的保障措施,针对国家档案馆库房及设施设备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国家档案馆馆舍专建专用方面的规定。完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明确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有关国有档案目录数据汇集的规定,以便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更好维护国有档案完整与安全、发挥国有档案作用。修改不同等级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境审批规定,增加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为有关档案出境的审批主体。针对档案工作中的新情况,强调档案服务外包相关规定,明确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三)优化档案利用和公布具体规定
档案开放是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档案的重要途径,开放审核是确保档案开放工作安全有序的重要前提。为了落实档案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听取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有关国家档案馆意见基础上,增加了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并对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并根据地方档案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延期开放的审核主体。同时,进一步对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与传播提出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