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政策解读活动宣传
日期:2023-06-21 10:25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保障执法温度,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推行涉企执法领域“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司发〔2022〕3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医疗保障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进“四张清单”(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制度落实落地,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四张清单事项类型

     (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应当从重处罚事项情形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 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