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安全生产领域“三违”案例公示2
日期:2024-08-20 08:29

**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案情概况:2024年X月X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一名施工人员**正在特殊作业(高处作业)。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经调查,认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在本案当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查实**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该案暴露出企业对特殊作业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侥幸心理,通过对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的打击,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用工行为,对严厉打击“三违”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