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日期:2023-12-21 15:06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