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部门 |
部门责任 |
权力依据 |
工作事项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责任情形 |
1 |
住建局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负责我局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从事房屋市政施工的省外施工企业入抚信息登记事项的核验工作。 监督检查建设、勘查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 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违法非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对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2 |
住建局 |
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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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的综合评价;开展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并公布。 2. 依法实施经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镇燃气违法违规行为。 |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中的职责分管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
未按规定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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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建局 |
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城市供水条例》 |
1.指导友谊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加强城市供水设施运营的隐患排查治理; 2.指导友谊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编制城市供水设施运营应急预案。 |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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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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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建局 |
城镇供热安全监督管理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
1. 指导城镇供热企业安全运行的综合评价;开展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并公布。 2. 依法实施经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镇供热违法违规行为。 |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
未按规定履行城镇供热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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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
开展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消防审验不合格及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监督检查及依法处罚。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未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 |
6 |
住建局 |
物业行业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
1.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 2.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装饰装修、使用过程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义务。 3.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
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人防、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