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友谊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64号),制定本机构职能信息
第二条 友谊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集中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战略规划。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有关农业农村政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综合依法行政。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饲料业等法律法规,负责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四)负责向国家和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选项、评估、论证和审查,具体负责选定项目的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综合管理经国家立项的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负责项目计划和统计报表编报及年终决算和审计工作。
(五)组织编制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及绩效考核工作。组织督查项目建后管护情况。
(六)负责农业项目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监督管理。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农产品营销的方针政策,对全县农产品市场营销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服务,推动我县农产品市场流通、仓储物流、服务组织等体系建设。负责产销对接、线上线下农产品营销活动的指导与服务。对全县“互联网+农业”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行指导、管理、协调、服务。
(八)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监测分析种植业产业发展形势并发布农情信息。负责农情统计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全县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产品调运产地检疫及监督管理,承担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耕地使用及农业“三减”工作。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种子行政许可及种子分支构备案工作。
(九)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
(十)推动农业、水利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水利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监督指导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组织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的认证申报工作。负责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动植物重大疫病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拟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监测预警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三)负责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负责国家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法规贯彻的执法检查。负责“三品一标”的执法检查。负责蚕蜂、食用菌种、草种和中草药种子的市场执法检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执法检查。负责农业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负责农作物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调解及田间现场鉴定确认等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有关违反动物防疫法行为的处罚。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农机监理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和牌证核发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和审验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田间路面等地的安全检查和对违章人员的教育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事故处理。负责处理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纠纷申诉。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负责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督指导。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进行调查。农机购置补贴的申报。指导农机合作社建设。承担农机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和省市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官方兽医、职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七)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畜牧业结构调整、饲草饲料生产、畜禽良种推广应用。指导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畜牧业综合统计、监测、形势分析。负责畜牧业重要课题调查研究。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承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蚕蜂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十八)拟订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及畜禽屠宰。负责执业兽医资格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动物诊疗经营许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的审批。
(十九)负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间、行政区域间出现的水利矛盾和水事纠纷。保护和指导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承担渔业管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渔业生产、农业标准化、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及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承担《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审批。
(二十)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监督执行用水定额和有关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三同时”的执行,建立节水型社会。
(二十一)负责全县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水利行政审批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管理,负责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协调、办结等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二)承担全县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组织拟订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等工作。组织落实河长和县级河长会议确定事项。
(二十三)指导农业农村、水利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水利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二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权限内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全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江河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权限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权限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权限内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县权限内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权限内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地方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国家、省市和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六)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权限内江河湖泊和权限内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二十七)牵头开展农业农村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饲养、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共同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联络接待等机关政务工作,牵头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报所属事业单位计划,预、决算并组织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负责农业事业费专项资金协调、监督检查。负责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抓好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奖励、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技术职称审核申报、评聘等工作。负责调配、调转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和群团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农业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战略规划。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有关农业农村政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综合依法行政。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种植业法律法规,负责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农产品营销的方针政策,对全县农产品市场营销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服务,推动我县农产品市场流通、仓储物流、服务组织等体系建设。负责产销对接、线上线下农产品营销活动的指导与服务。对全县“互联网+农业”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行指导、管理、协调、服务。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监测分析种植业产业发展形势并发布农情信息。负责农情统计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全县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产品调运产地检疫及监督管理,承担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耕地使用及农业“三减”工作。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种子行政许可及种子分支构备案工作。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监督指导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组织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的认证申报工作。负责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工作。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动植物重大疫病和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和省市标准。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向国家和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选项、评估、论证和审查,具体负责选定项目的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综合管理经国家立项的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负责项目计划和统计报表编报及年终决算和审计工作。组织编制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及绩效考核工作。组织督查项目建后管护情况。负责农业项目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监督管理。
(三)综合业务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法律法规。指导农业综合执法。负责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负责国家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法规贯彻的执法检查;负责“三品一标”的执法检查;负责蚕蜂、食用菌种、草种和中草药种子的市场执法检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执法检查;负责农业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负责农作物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调解及田间现场鉴定确认等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负责打击冒用、顶用非法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行为,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绿色食品的打假。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有关违反动物防疫法行为的处罚。全县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农机监理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和牌证核发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和审验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田间路面等地的安全检查和对违章人员的教育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事故处理。负责处理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纠纷申诉。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负责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督指导。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进行调查。农机购置补贴的申报。指导农机合作社建设。承担农机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监测预警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官方兽医、职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畜牧业结构调整、饲草饲料生产、畜禽良种推广应用。指导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畜牧业综合统计、监测、形势分析。负责畜牧业重要课题调查研究。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承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蚕蜂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及畜禽屠宰。负责执业兽医资格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动物诊疗经营许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的审批。负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间、行政区域间出现的水利矛盾和水事纠纷。保护和指导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承担渔业管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渔业生产、农业标准化、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及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承担《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审批。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监督执行用水定额和有关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三同时”的执行,建立节水型社会。负责全县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水利行政审批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管理,负责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协调、办结等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全县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组织拟订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等工作。组织落实河长和县级河长会议确定事项。指导农业农村、水利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水利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权限内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全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江河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权限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权限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权限内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县权限内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权限内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地方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国家、省市和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权限内江河湖泊和权限内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牵头开展农业农村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信息:
朱政(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分管县委农办(乡村振兴)、办公室、深化改革、(农垦改革)、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政务公开、公平竞争审查、依法治县、招商工作。
郑玉钢(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党组全面工作,分管畜牧、信访工作。
杨海欣(党组成员、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农田建设,分管水务、综合治理工作。
郭兴永(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农业,分管农业和农产品招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绿办、农机综合业务办事大厅工作。
刘航(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农业嘉年华、渔业基地、项目、粮博馆、供销社。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8:00-11:30 13:30-17:00负责人:郑玉钢(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