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 策
-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
机构职能
-
规划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
统计信息
-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
处罚/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
-
预算/决算预算政府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部门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单位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决算政府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部门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单位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绩效管理财政乡村振兴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采购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民生信息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创业就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养老服务
-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通知公告
-
助企纾困
-
公务员招录
-
物价信息
-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
重大会议信息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县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乡镇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其他政府信息法治政府报告公共资源配置住房保障税收管理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政府工作报告综合执法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治安管理市政建设房屋征收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
-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历史年报
-
- 依 申 请
公 开 - 信息公开
阅读场所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7-11-03 10:17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本答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