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 策
-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
机构职能
-
规划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
统计信息
-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
处罚/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
-
预算/决算预算政府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部门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单位预算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决算政府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部门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单位决算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绩效管理财政乡村振兴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采购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民生信息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创业就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养老服务
-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通知公告
-
助企纾困
-
公务员招录
-
物价信息
-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
重大会议信息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县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乡镇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其他政府信息法治政府报告公共资源配置住房保障税收管理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政府工作报告综合执法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治安管理市政建设房屋征收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
-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历史年报
-
- 依 申 请
公 开 - 信息公开
阅读场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方式的通知
日期:2021-01-06 10:1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财税〔2021〕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自2021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为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应纳入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由省财政厅在系统中为省级行政机关增设该收费项目。其中:已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由省级行政机关直接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并按规定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未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省级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将该费用缴入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设立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二、省以下各级政府(行署)所属行政机关信息处理费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