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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第十五款及《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九章九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经药店法人主动申请,即日起解除以下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序号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地址
解除原因
1
垦区红兴隆局直新特药商店(国家定点零售药店编码:P23290300314)
友谊县红兴隆管局三委市场院内38号
药店法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