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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三期
日期:2026-10-14 09:36

2026年7月13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我县1家经营主体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现将风险控制情况、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标示为友谊县宜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麻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7月13日。

经营者信息:友谊县宜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青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2MABT6AHM1D;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西一路老医院门诊住院部南侧(原老医院门诊)。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2026年8月13日,执法人员送达了友谊县宜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麻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抽样编号:No: GZP26230000004634845)。执法人员要求友谊县宜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该批次麻山药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并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友谊县宜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麻山药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析原因是该店无法进行自检,无从得知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合格,虽然进行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仍出现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该店更换供货商,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加大对进货商的资质审查力度,索要相关检验报告,加强对食品进货的审查。同时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员工及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作出相关考核,保证学以致用。

友谊县宜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