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日期:2026-05-08 16:50
编号: 友自然资催【2026】1号
王春花: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现向你网上公告的形式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友自然资催【2026】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被送达人姓名:王春花,居民身份证230828********7028。顾硕在友谊县兴盛乡丰源村存在非法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友自然资罚【2025】1号),并于2025年9月8日向顾硕送达。你(单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至今尚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1.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的罚款合计53991.08元,其中:①没收违法所得2454.14m³×20元/m³=49082.80元;②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49082.80×10%=4908.28元的行政处罚。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友谊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