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5220004087-00-2024-7-19134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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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4-07-19
  • 名称: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友谊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友政办规〔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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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效:现行有效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友谊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4-07-24 09:29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友谊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2024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9日






友谊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指挥机构

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监测与灾情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指挥与协调

5.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

5.2县级先期处置

5.3一般地震灾害

5.4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7.3特殊时期戒备

7.4邻县震灾应对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5宣传、培训与演练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监督检查

9.4区域协调

9.5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推动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有效规范友谊县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友谊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其它地区发生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

(2)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县政府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抗震救灾工作在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抗震救灾工作。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县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县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乡(镇)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驻县部队、县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县直部门和有关乡(镇)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市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站)、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委外事委员会办公室、县发改局(县人防办、粮储局)、团县委、县教体局、县司法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商贸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友谊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友谊县供电分公司、县红十字会、县融媒体中心、佳木斯车务段新友谊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中国移动信集团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友谊县分公司、清源供水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专职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预报,进行地震烈度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第三章地震灾害分级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省内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省内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省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省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支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省、市(地)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所在市(地)和县(市、区)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急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第四章监测与灾情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友谊县地震监测站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和存贮,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地震监测站及地震宏观观测网点负责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严格落实震情会商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站会商意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4.2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我县区域内和周边地区的地震仪器能记录到的大小地震,县地震监测站在震后10分钟内将地震参数速报市地震监测中心,并同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如我县发生4级以上地震时,县地震监测站在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的同时上报县政府。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当县内发生M≥4.0级地震时,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区了解震灾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有关乡镇政府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灾情速报分为《灾情简报》、《灾情要报》和《灾情详报》。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灾情简报》;震后2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上报一次《灾情详报》。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至应急管理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和较大地震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并及时续报动态灾情。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上报县外办,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外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第五章指挥与协调

5.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重大地震灾害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较大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在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级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服从省、市现场指挥部并参与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5.2、县级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情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生活必须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志愿者的应急措施建议。

5.3一般地震灾害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灾区所在乡镇向县政府提出县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省、市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和涉外事务等工作组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1)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派遣县级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6)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7)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请求市政府派遣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市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0)建议县政府呼吁兄弟县、区援助和通过市政府请求国内或国际救援组织支援。

(11)执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明确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三)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由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汇集并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包括地震灾情、疫情、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安置、救灾物资发放与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

——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组织灾区伤员的转移和运送工作。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组织现场震情监测、震后趋势判断及余震的监测预报。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友谊县人武部、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武警中队、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友谊县基干民兵连、团县委、县人防办等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友谊县基干民兵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团县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作、灾种的抢、排险。

(2)群众生活保障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村农业局、商贸服务中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红十字会等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住处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县教体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照上级文件要求,在政府批准后将县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县级预算。

县商贸服务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红十字会、县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县卫健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受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运送。

友谊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健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情的暴发流行。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县卫健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友谊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新友谊站、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贸服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友谊县供电分公司、县国资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中国移动信集团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友谊县分公司、清源供水有限公司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并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新友谊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避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县发改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友谊县供电分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启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组织力量并指导当地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融媒体中心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贸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工程、设施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地震监测站、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友谊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县地震监测站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急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

友谊生态环境局配合相关单位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县应急管理局、友谊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县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县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县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友谊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应急局会同自然资源局、房城乡局、友谊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各乡镇政府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员、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县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作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10)涉外事务组。

牵头单位:县委外事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

县委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教授、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华游客。

县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社会救助事宜。

(五)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六)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与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部门要密切协同,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做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明确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5.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第六章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居民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有感地震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也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县地震监测站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2)县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送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3)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县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县有关部门立即上报县政府,认真分析谣言起因,并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监测站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7.4邻县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县,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八章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应急局、直有关部门、县武警中队、()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人民政府、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并将监测信息系统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指挥平台对接。有关单位和灾区所在()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应急局、县发改局商务服务中心工业信息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九章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把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友谊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9.3监督检查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友谊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友谊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友政办文20158号)同时废止。

原文件下载:友政办规〔2024〕7号(友谊县地震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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